最近研究了一下深圳快瑞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分贝网CEO郑立违约侵权行为,以我的理解,事情的发生顺序是这样的:
2007年11月,双方就“警匪杀城网络游戏”达成合作协议;
2008年4月,游戏上线,但双方对上线日期存在争议;
2009年3月,快瑞科技发函,称游戏合作到期后不再续签;
2009年4月,双方扯皮。扯皮的一个焦点在于,快瑞科技认为合作4月17日到期,而访问科技认为5月1日到期;
2009年5月5日,分贝网运营的“杀手on
争论的焦点在于,快瑞科技认为,“杀手on
以我来看,快瑞科技真要打赢官司并拿到赔偿,有一定难度。
为什么?
首先,法律讲究的是逻辑和公正,在生活中一目了然的东西,在法庭上就必须进行严密的推理论证,例如,你说我侵权,但我的游戏和你的又不一样,那么在法律上,就必须先对侵权做出一个定义,到底是哪些地方一样形成侵权,侵权的比例有多少,是20%还是80%,是无意的侵权还是有意的侵权...最后才能得出结论,应该如何判决,这当中有很多事情要去做。
然而,对不了解计算机行业的法官们来说,让他们来判定两款游戏界面是否相似还可以,单要让他们判定两款游戏代码、内核是否相似,是否涉嫌侵权,赔多少钱,明显是强人所难。
这让我想起IT行业内的另一起很有名的案件:2005年,微软副总裁李开复跳槽Google,微软坚称李开复是搜索引擎专家,因此他到Google工作违反竟业禁止的规定;而李开复则称自己不是微软所称的“搜索引擎领域的专家”,他的专长在于语音识别和人机界面,而且在微软工作期间,自己“没有进行过实际产品的架构以及算法设计的工作,也没有看过MSN的一行代码。”
李开复的这一说法得到了美国众多IT媒体评论员的认同。然而,到了庭审的时候,李开复还是参考了律师的意见,避开了自己“是否是搜索引擎专家”的讨论,而是重点描述他在Google和在微软工作性质和工作地点的差异,说服法官他在中国的工作和之前在微软的工作没有关联性,以及承诺自己在一年内不会从事搜索引擎技术的开发。之所以这样做,因为律师认为,庭审只有5小时,而证明自己是不是搜索引擎专家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因此,尽管我们可以一眼就可以看出许多涉嫌侵权的影子,例如两款游戏的诸多相似之处,以及为什么访问科技会在结束代理后短短几天时间内就能拿出一款相似的产品,这至少说明,访问科技在还合作期间就计划要复制别人的游戏,但真正在法律上进行认证可能是一件很困难、高成本的事情。这种现象在一些社会底层人群(如民工)身上特别明显,对于他们来说,通过法律来讨回他们认为的“公平”的代价是高昂的,这也是我们经常看到“跳楼秀”等过激行为的原因,再加上我们经常能听到的一句话:“合理但不合法、合法但不合理”,单纯依靠法律来实现公平有时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或许是因为法律公平有的时候相对困难,在商业活动中,有的时候也会采取商人的方式来解决类似的纠纷。商人都会重视“信用”,因为“信用”是做人和行事、经商的最基本要领和最丰厚的人生财富,人或企业,无论在职场或是在江湖,有时宁可损失金钱,但不可不拯救信用危机。
自然,这个事件的当事人双方都不缺钱,甚至可能出比争议金额更多的钱来打官司,因为这场官司代表的是商业中最看重的“信用”。相信同样也会有许多人关注这件事的发展,而再进一步说,这件事所代表的,甚至已经不仅仅是两家公司的争端了,而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
还是用这场官司当事人之一的名字谐音来结尾吧: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人不“立”。
是非曲直,不一定在法庭上,人们自有公断。



评论
http://www.people.com.cn/GB/144613/147200/index.html
http://www.people.com.cn/GB/144613/147200/9336874.html(2009年05月20日)
常言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了则了。那这上过大雅之堂之士怎么偏偏不重视当前发生的违约侵权事情呢?公司真的缺钱要通过这样的手段来光辉一下了?从容漠视而拖延时间?他想赢得什么?难道他的商业原罪就是不断地行江湖、钻空子、当法盲来致富?如此发展下去,其江湖地位难保,国法和道义难容。
有了现在的对簿公堂,何必当初的一拍即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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